被冒名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应诉后不承担个体工商户债务
一、当事人
1、被告,委托人,被冒名注册人:胡兴旺
2、原告,债权人:吉州区XX配送中心等十余户债权人
3、被告,冒名注册人:胡X喜、胡X平、李X
二、案件结果
代理胡兴旺提起行政诉讼,成功确认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XX快餐厅经营者为胡兴旺行为违法;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XX快餐厅的债务由实际经营者胡X喜、胡X平、李X承担,胡兴旺不承担民事责任,成功为当事人减少损失80余万元。
三、案件经过
2017年,胡兴旺突然收到吉水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诉状显示其被十余户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作为XX快餐厅登记注册经营者,偿还餐厅拖欠供应商债务共计80余万元。
胡兴旺顿感莫名其妙,遂委托我介入处理,我介入后,发现XX快餐厅已经注销,于是我前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取了XX快餐厅登记注销的全部原始档案,经过询问比对,上面登记、注销的全部签字均不是胡兴旺所签,档案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也系胡兴旺此前遗失的身份证(为此,我调取了胡兴旺遗失身份证后在公安补办身份证的记录)。
同时,我们经调查询问得知,XX快餐厅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为胡X喜、胡X平和李X三人,吉州区XX配送中心等十余户债权人也承认从未与胡兴旺打过交道,于是我遂申请追加胡X喜、胡X平和李X三人为被告,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先行确认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行为违法,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法院接到我方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后,同意裁定先中止本案的审理。我方遂在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XX快餐厅经营者为胡兴旺行为违法,庭审中,发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登记注销过程中一些列不符合程序的问题,后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判决后,民事诉讼恢复审理,我方在庭审中提出XX快餐厅是胡X喜、胡X平和李X三人在未经胡兴旺同意和知情情况下,冒名注册登记与注销的,新干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已经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法确认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XX快餐厅经营者为胡兴旺的行为违法,胡兴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责任,后不少原告直接撤回了对胡兴旺的起诉,其他判决XX快餐厅的债务由实际经营者胡X喜、胡X平、李X承担,未判决胡兴旺承担责任。
四、律师点评
前几年,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曾以:“ ‘我不是老板’!!!锅从天上来,这事该谁管?”为题,报道了河北省石家庄市冯先生被冒名当上了两家公司老板,权益遭到侵害,辗转税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无法自证清白的事情。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大众创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简化登记流程、取消部分审批环节等方式,为企业和民众提供办事便利。在一些地方,自然人只要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窗口提供身份证,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此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注册登记,使一些自然人不知不觉地“被老板”,甚至背上债务、个人信用受到限制。
本案就是上述情况的真实反映,在行政诉讼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直接表示因为前些年有送个体工商户下乡活动,因为完成指标需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当时并没有完全依照登记流程办事,只要拿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办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也就是为后面民事案件的引发埋下了伏笔。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单纯看登记,由登记人去承担责任,反而让实际经营者逍遥法外,这是很不公平的,处理意见来说,我建议先行走行政诉讼确认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行为违法,进而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院确定的事实答辩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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