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等犯罪行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也关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为这一关键环节的权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是郭平华律师,在江西吉安和江西南昌地区已经常年研究人体损伤犯罪达十年,作为一名吉安擅长人体损伤鉴定的刑事辩护律师、南昌处理人体损伤相关刑事案件律师,我不仅熟悉本地刑事司法流程,还能承接全国范围内涉及人体损伤的刑事案件。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这部重要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犹如一把精准的标尺,衡量着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深入了解该标准,对于刑事案件的各方参与者都至关重要。在接下来的内容里,我会详细解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各项细则,并结合实际案例,让大家更直观地感受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而当您在实际案件中遇到与人体损伤鉴定相关的难题,不管是吉安当地复杂的人体损伤刑事辩护,还是南昌涉及人体损伤鉴定的刑事诉讼,亦或是其他地区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困惑,我都能凭借专业能力为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说明: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2.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供办案人员以及涉案人员参考,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强奸、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等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比如故意伤害符合轻伤二级标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达到重伤二级标准,量刑幅度就达三年以上,一些治安处罚案件达到轻微伤标准就可以治安拘留,轻微伤标准甚至也可能成为一些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比如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

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详细剖析,相信大家对这一在刑事司法领域起着关键作用的标准有了更为清晰和深入的认识。在实际的刑事案件处理中,人体损伤鉴定情况复杂多变,可能会面临鉴定机构资质存疑、鉴定结果不准确等诸多问题。我是郭平华律师,凭借十年在江西吉安和江西南昌地区积累的丰富执业经验,无论是作为吉安人体损伤刑事案件维权律师,为您在吉安的刑事案件中争取公正的鉴定结果和合法权益;还是作为南昌人体损伤程度刑事法律指引律师,为南昌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亦或是承接全国其他地区涉及人体损伤鉴定的刑事案件,我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排忧解难。如果您在人体损伤相关的刑事案件方面有任何法律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让我用法律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