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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如何委托内地律师代理诉讼

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参加诉讼、仲裁业务,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香港与中国大陆属不同的法域,涉港案件适用涉外案件的相关规定,所以香港居民要委托律师在中国大陆参加诉讼的只能委托内地律师,香港律师代理不了。


香港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参加诉讼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办理:

1、面签:由受托律师陪同,到人民法院当着法院工作人员的面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仲裁还有很多法律文件需要当事人签名,律师向其它部门调查取证也需要出示授权委托书,此时当事人如果没时间到现场,不利于诉讼的顺利开展,此方法比较占用当事人时间,不太便利。


2、公证处公证:到中国大陆的公证处进行授权委托书公证,详细列明委托事项、可包括代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代为签名等。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需要下列文件:委托人香港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律师身份证、律师证复印件、拟好的授权委托书。


3、香港律师见证: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签署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面前签署,经见证的授权委托书再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章后,方能在中国大陆诉讼使用。所需文件为:委托人香港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按格式要求拟好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 司发通[1996]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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