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还能否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一种典型的医患纠纷(医疗纠纷),主要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为诊疗过失或者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法的范畴。
而医疗事故则是一个行政管理法上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实践中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等于不承担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要比行政法意义上的事故的构成认定要低,只有较为严重的医疗过失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处罚,但是只要是符合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要件,并且给患者实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仍然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患者所受到的损害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如果符合侵权法上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仍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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