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概念
1、必须是企业职工,需要与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区分开。
2、非因工伤死亡,对应的是工伤死亡。具体情形法律未规定明确,但基本上可以这么理解,工伤死亡情形之外,企业职工死亡的都属于非因工伤死亡情形。
二、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是否全国统一
在2021年9月1日前,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各地政策不一,以当地规定为准。
2021年2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该办法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从此全国范围内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全国统一了。
但涉及到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中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否依旧支持发放,发放的标准,各地政策仍然不一,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江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一次性抚恤费: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三)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3、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5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四、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向谁申请
1、如果企业已经依法为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家属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因工伤死亡待遇。
2、如果企业未依法为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家属可以要求企业给予因工伤死亡待遇。
五、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由谁来申请或者领取
一般由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或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来申请和领取。
六、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如何分配
丧葬费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不参与分配。
抚恤金分配,法律上未明确规定。虽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遗产分割原则处理,即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申请和领取,如果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则推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生活困难补助给予符合条件的对象,不参与分配。
七、江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标准主要依据
1、《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印发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4 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 450 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 10%。
二、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三、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 18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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