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维权

买到问题病狗,怎么维权?

诉讼维权3周前 (06-04)83

买到问题病狗,怎么维权?

在萌宠交易市场,想买到一只健康小犬的萌宠主不在少数,但“问题病狗”“星期狗”乱象却给期待已久的欢乐蒙上阴影。文章将从吉安市律师视角,剖析宠物消费领域定金、欺诈、三包退货等法律争议,结合民法典合同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吉安萌宠铲屎官提供实操性强的维权路径,助力爱宠家庭守护毛孩子健康权。


所谓“星期狗”,就是从他人手中购买的小狗,买的时候非常精神、活泼可爱,往往7天左右就会出现问题,呕吐、咳嗽、便血,甚至死亡。那么,买到“星期狗”后,如何维权,消费者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1日,赵某以600元价格在某宠物店购买一只博美犬。某宠物店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后博美犬出现流鼻涕、拉稀、咳嗽等症状,1月16日,赵某将博美犬带至宠物医院检查。医疗病例显示:相关检查:荧火定量传染病检测、CPV细小病毒阳性感染、CCV冠状病毒阳性感染;现病史: 犬细小病毒和冠状病毒感染阳性,心肌炎型细小病毒。同日,博美犬死亡。后赵某和某宠物店就售后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宠物店返还购买宠物犬的费用600元,赔偿宠物犬检测、治疗费180元。

法院审理

赵某及某宠物店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作出的买卖案涉博美犬的意思表示真实,订立的买卖合同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理行使权利。博美犬系具有生命特征的活体物,健康的生理状况是其应当具备的通常质量标准,赵某购买案涉博美犬的目的在于饲养,故博美犬的身体状况是双方达成交易的重要条件。依本案证据,案涉博美犬在购买后五日确诊感染细小、冠状病毒后死亡。该类病毒具有一定时间的潜伏期,且被告某宠物店作为专业的宠物出售机构,未能提供合法合规的动物检疫合格等证据证明案涉博美犬在出售时的健康状况,应认定某宠物店未能交付健康的博美犬,未充分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赵某为博美犬进行医疗检测所支出的180元属于合理费用,应由某宠物店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某宠物店向赵某返还600元并赔偿1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宠物的陪伴功能日益凸显,涉宠交易导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特别是随着互联网交易的发展,因买卖双方之间的“空间隔离”,消费者无法确认交易时宠物的健康状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健康且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宠物,并应向消费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确认在向消费者交付时的宠物健康状态。而宠物易患的传染病往往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因此经常出现购买时宠物看似健康,但实际上已经感染传染病,宠物在交付后发病,由此发生争议。此类情形下,应当结合经营者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和宠物发病的时间综合进行判断。以本案案涉博美犬所感染的细小病毒为例,潜伏期通常在1-2周,赵某在购买后五天内博美犬发病死亡,说明博美犬在出售时就已经感染病毒具有高度可能性,而本案被告宠物店并未提供合规的动物检疫证明来证明案涉博美犬在售出时的健康状况,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宠物店交付的博美犬存在质量瑕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如在购买到患病宠物后带宠物就医或者在宠物死亡后进行合理安葬,该行为是尊重生命的正当行为,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和安葬费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可以预见费用范围,属于合理必要支出,依法应当由出售患病宠物的商家承担。
在涉宠交易中,当商家明知宠物系患病宠物,却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消费者购买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情形,应当按照“退一赔三”的规则赔偿消费者损失。如商家提供虚假的或者已经失效的动物检疫证明或就疫苗接种事宜进行虚假陈述,均可认定为商家存在欺诈故意。
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应当选择正规店铺,并要求商家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并通过合理手段保留交易记录、售后沟通记录。携带宠物就医时,应同时保存好医院诊断证明,就诊费发票等,避免因购买不健康的宠物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作为宠物交易的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敬畏生命,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防疫法的规定,为出售的宠物接种国家强制免疫疫苗,就宠物是否接种疫苗,患病历史,是否除虫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否则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来源山东高法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8179602015  邮箱:gphlvshi@qq.com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总商会大厦十楼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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