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范围

首页 > 法律服务范围 > 正文内容

解答!告诉你在南昌如何选到靠谱律师(当事人选择律师常见误区)

解答!告诉你在南昌如何选到靠谱律师当事人选择律师常见误区

 

也许您从来没有聘请过律师,也许您曾经聘请过律师但却有诸多的不满意,那么本文将帮助您少走弯路、免入误区,正确选择到一位真正适合您的、称职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一、千万不要选了假律师

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因此国家对律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纪律的管理是十分严格和规范的,但如果不是真正的律师,即百姓所说的“黑律师”,由于没有合法的执业资格,也不受有关规章制度的约束,不但保护不了您的利益,还很可能会损害您的利益。

因此,您在选择律师时,首先要对拟聘用者的身份进行审查,千万不要与非律师机构或自称是律师的“黑律师”建立委托关系。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而且每年还必须进行年检注册。因而,未取得律师资格,或取得资格未取得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证书当年未注册者,均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

要做进一步核实,您可以登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全国律管数据中心网站,通过输入姓名或执业证号码等就立即可以查询到律师身份的真伪,您还可以查到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是有明显区别的,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其从业人员无需通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其持有的证件是法律工作者证,因而并不是律师,也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法律服务。

 

二、选择律师要尽量避免进入误区

如果您选择律师时存在下列标准或想法,而不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要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律师,您就有可能会走入误区:

 

1、不要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越有名越好。

所谓名律师事务所、名律师,并不一定是最适合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为现在自媒体的兴起,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已经泛滥可能其专业能力并不符实。同时,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在服务收费上,一般要比其他普通律师高,这也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及个人需要考虑的。此外,知名律师往往工作十分繁忙,同时代理诸多案件或兼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因此不一定能够在您身上投入足够的精力。

 

2、不要认为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机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不同的律师报出的律师收费标准均不同。一般讲,好律师事务所和好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他们对自己的服务所创造的价值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但也有漫天要价的律师。当事人选律师首先应当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律师收费虽说可以协商,但律师有自己的最低收费标准,低于他的最低标准,律师就会拒绝接受委托。在某种程度上讲,当事人降低付费标准,律师可以用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的方法来对付当事人。因此最好不要片面地以收费高低来决定聘用律师的人选。

 

3、不要认为律师承诺得越多越好。

律师和当事人都希望对对方有所约束,因此要求对方作出某些承诺。可以承诺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方面,主要承诺对律师履行职务的外部条件的保障;律师方面,主要承诺工作态度、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这里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律师是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的从业者,而不是执掌正义权杖的执法者,凡是需要别的机关作出决定的,例如诉讼案件结果、公司上市的批准等,律师只能尽职尽责把自己份内的工作做好,去争取最理想的结果。而国家机关的决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除法律之外,经办人员的知识水平、职责权利、人际关系的影响等,有时就左右了案件的结果。要求律师对职责外的事作过多的承诺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办到的。试想,如果纠纷双方的律师都拍胸脯“包赢”,那必然有一方是说谎,至少是不负责任的,您应当注意分析过份承诺的虚假性。

 

4、不要完全凭人际关系请律师。

律师可以由熟人、朋友介绍,但对您而言,更重要的是律师的资历、能力、经验、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对此您一定要自己考察、判断,才能请到最适合办理您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如果只看人际关系,不看律师知识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有时就达不到请律师的目的。

 

5、不要已经发生了麻烦事再找律师。

一些企业对于聘用律师的认识还基本停留在有麻烦、打官司才找律师,即诉讼律师的层面上。事实上,律师提供的服务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在企业经营、投资、融资、改制、提供见证、认证等方面,律师同样可以起到十分积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聘请律师很重要的一个作用是防患于未然,企业有许多经营活动,如果事先有律师参与,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则完全可以避免事后不必要的诉讼和纷争。从经济效益角度讲,前期花一些律师费,要比出现问题后再请律师效益更高。

 

三、选择最适合您的律师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挑律师要看第一次见面时聊的主要内容。

如果第一次见面时,律师主要是在询问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这种律师相对比较靠谱;如果律师还没有了解清楚案情,便声称“有关系”、打包票、谈收费等等,我觉得就没有再谈下去的必要了。

 

2、要通过了解律师的学历和执业年限来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律师群体里有一批未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执业律师,法学素养相对较差,业务能力也较弱,这类律师一般也不建议选择。此外,执业年限越长的律师,办案经验也比较丰富,应变能力也比较强。这也是比较重要的考量因素。

 

3、委托事项与律师的专长相吻合。

术业有专攻。和庞杂的社会分工一样,每位律师都有其相对专业的法律服务领域。聘请律师,应当先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但全,而且专。有的擅长非诉业务,有的专于诉讼代理;有的精通民事领域,有的熟悉刑事辩护等等。如果律师的业务专长与需要委托的事项相吻合,这对委托人来说无疑将是十分有利的。

 

4“性价比”最科学。

请律师也有一个成本与效益的综合协调问题,要综合考虑律师的能力、精力、资源等与律师费用的“性价比”,也许我们不一定要请最好、最大牌的律师,但一定要努力请一个最适用自己经济状况的律师。

 

5、经正常渠道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工作,因此,您在聘请律师时,应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的相关委托手续签,并确定明确的授权范围,律师在提供服务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02103021614683867680867.jpg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

代理转包人追偿垫付工程款,成功追偿七百余万元

代理转包人追偿垫付工程款,成功追偿七百余万元

代理转包人追偿垫付工程款,成功追偿七百余万元 一、当事人1、原告:江西XX路桥公司(我方委托人)2、被告:江西XX工程公司、邱XX、刘某XX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

2023年度江西省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23年度江西省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江西省政府及江西省统计局最新数据,收集整理如下:1、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697元(2023年数据,主要影响城镇标准下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来源:江西省统计局2、江西省农村...

2023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

2023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

根据江西省政府及江西省统计局最新数据,收集整理如下:1、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697元(2023年数据,主要影响城镇标准下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来源:江西省统计局2、江西省农村...

南昌十大律师事务所(告诉你,解决法律问题,究竟看律所品牌,还是相信律师)

南昌十大律师事务所(告诉你,解决法律问题,究竟看律所品牌,还是相信律师)

南昌十大律师事务所(告诉你,解决法律问题,究竟看律所品牌,还是相信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要解决法律问题,究竟是选择一个名气大的律所还是选择一个靠谱的律师,初来乍到这会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其实郭平华律师...

安义县人民法院简介

安义县人民法院简介

安义县人民法院简介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19号  联系电话:0791-83422134官网:http://jxayfy.chinacourt.gov.cn/&nb...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上厕所”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上厕所”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上厕所”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案件名称】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公司隐瞒工伤清算,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公司隐瞒工伤清算,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公司隐瞒工伤清算,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性标签】最高法公报案例【文书来源】司法案例研究网【期 刊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总第161期)...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怀揣法律人的素养,对正义坚定追随,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