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在江西省的准确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2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南昌律师郭平华作为一名多年研究和代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2款为保证公平,对劳动者的“本人工资”既设定了最低的计算基数,也设定了最高的计算基数。
南昌律师郭平华认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要准确理解,可拆分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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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根据2023年7月29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第一条 工作目标: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全面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实现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也就是说,自2024年1月1日起,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全面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统筹地区指以江西省为单位,不以下面县区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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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平均工资”,根据2023年7月29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第三条 统一政策标准第(二)统一认定鉴定和待遇政策标准: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也就是说,自2024年1月1日起,“职工平均工资”应统一理解为江西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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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自2024年1月1日起,江西省内工伤赔偿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包括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统一以江西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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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97555元/年÷12月=8129.58元/月,详见:郭平华律师编写整理的:《2025年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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