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律师郭平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期限是以起诉立案时间起算还是以第一次判决生效时间起算?
问题的提出:今天,一女当事人向我咨询,其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当事人想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但其困惑的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期限是以起诉时间起算还是以第一次判决生效时间起算?
吉安律师郭平华解答:让我们来看下法律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解析:条文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前提是第一次起诉判决已经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因此第二次起诉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从判决书生效后开始计算,也就是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后收到一方的日期为准)十五日再加六个月的时间原告才可以再次起诉!
而且,司法实践中往往一个案子从起诉立案到判决就需要三四个月,有些甚至需要更长时间,如果按照以起诉立案时间起算的理解,那么会出现有些案件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立马就可以提起第二次起诉的情况,这将架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的制度设计。
当然,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的话,则不受此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之所以如此规定,并非是为了限制当事人的正当诉权,而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敦促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诉讼,以免轻率诉讼,悔不当初。
大家如果遇到离婚纠纷上的问题,欢迎向郭平华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