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到底什么属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分类
作者:郭平华律师
作为一名律师,在日常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检索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最高院、最高检浩如烟海的文书材料中,各个文书的命名却又不一样,有的是直接命名为《XX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让我们一眼就知道这属于司法解释,但有些命名就需要耐心琢磨了,如2019年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那么到底什么属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分类有哪些?南昌律师郭平华经研究整理后,归纳总理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定义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分类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
三、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分类
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
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的形式。
对检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办案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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