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在未立案受理对相关事实审查前,不得直接以征地补偿费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为由不予受理
——张某某、钟某某等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钟某某。
张某某等八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修水县竹坪乡山峰村陈家组的征收补偿款具有分配主体资格,请求分配八起诉人征收补偿款508400元。
因建设江西省修水县宁州水乡项目,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包括修水县竹坪乡山峰村陈家组在内的土地。根据拨款申请书的复印件,竹坪乡山峰村陈家组共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889698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424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对张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张某某、钟某某等人提起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4民终112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民再9号裁定: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终1122号民事裁定及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4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
二审裁判认为,八人主张的分配金额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其诉讼请求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再审裁判认为,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将修水县竹坪乡山峰村陈家组列为被告,没有对修水县竹坪乡山峰村陈家组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否进行了分配、分配方案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等事实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即以分配金额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张某某等八名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张某某等八名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妥,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4民初1614号
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终1122号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再9号
再审合议庭:龚雪林、刘晓雯、万细泉
(摘自:“江西民事审判”公众号 编写人:袁洁)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