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交通事故2周前 (06-04)42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在如今交通出行方式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顺风车作为一种便捷的出行选择,受到许多人的青睐。然而,它也存在着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当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更是成为诸多车主和乘客关心的焦点。今天,作为一名吉安市交通事故律师,我转载一篇江西省民事审判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将从专业法律角度,深入探讨“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这一问题,帮助大家明确责任归属,解开理赔的疑惑,让我们一起揭开这场法律与交通交织下的真相面纱。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孟某甲诉称:2024年4月14日,李某驾驶家用小型轿车沿204国道向北行驶至宝岚路与岚山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孟某和吕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孟某和吕某受伤,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孟某和吕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烟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处为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万元)。吕某和孟某甲(孟某之子)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李某和某财保烟台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6836元。
某财保烟台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但李某按照家庭自用车进行投保,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长期从事营运活动,已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对于商业险部分拒绝赔付。
李某辩称:事发前系跟朋友一起回家,朋友出油钱,自己负责开车,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没有非法运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2日,李某就其轿车以非营运性质向某财保烟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车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投保单特别约定部分记载“本保险标的若从事营业运输,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对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另查明,案涉车辆长期多次在网络平台接单,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跨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的多处地市接送乘客,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跨省市接送平台接单的三名乘客,其出行回家路线与接送乘客路线相比而言并不顺路,且乘客并非其所述的朋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涉案车辆持续性从事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营运性客运活动,应视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涉案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吕某、孟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000元,李某赔偿吕某、孟某各项损失536836元。

法官说法

顺风车车主通常基于家用车的非营运性质而投保保险,如果在上下班途中使用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的,保险公司则不能以“被保险人使用顺风车搭载乘客系从事网约车活动,其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近年来,部分顺风车以顺风搭载为名,行网约营运之实,导致车辆的用途发生改变,使用频率增加,使用范围扩大,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一旦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警示广大车主: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必须“双证齐全”(人证+车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险种,避免保险保障落空而自担巨额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山东高法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8179602015  邮箱:gphlvshi@qq.com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总商会大厦十楼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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