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
应穿透双方所签“表面协议”
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邹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
在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当下,各种新型用工模式层出不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愈发复杂。很多时候,双方签订的协议看似明确,但背后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问题。比如,一些协议虽然名义上不是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等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这篇文章深入探讨了在新就业形态下,应如何穿透双方所签的“表面协议”,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在吉安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中的热点和难点,而这篇文章的解读无疑为吉安市劳动争议律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通过这篇文章,我不仅对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吉安市劳动争议律师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吉安市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益的参考,帮助他们在新就业形态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某快递公司要求邹某注册登记“某某快递店”个体工商户,后与“某某快递店”签订区域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某快递店”承接某快递公司的快递收、派业务,按照业务量及考核得分月结费用,并约定代理服务标准、考核方案等。合同签订后,邹某在某快递公司指定区域从事快递收、派业务,接受某快递公司的管理。2023年3月,邹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邹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邹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快递公司虽未与邹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要求邹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与之签订代理服务合同,表面上形成代理服务关系,但实质上邹某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服务标准、考核等均受某快递公司严格管理,费用标准由某快递公司单方制定并按照业务量及考核得分逐月结算,双方之间并非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代理服务活动,而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遂判决确认邹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劳动关系与代理、承揽、合作关系之间的边界趋于模糊。实践中,部分平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与之签订协议,意图通过“隐蔽用工”方式将劳动关系伪装为代理、承揽、合作关系,进而转嫁用工风险、规避法律义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这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适用形式审查,而应穿透双方所签“表面协议”,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对于符合主体身份、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罪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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