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碎石取石术导致患者左肾脾脏切除,院方承担90%责任
一、当事人:
1、患方、委托人:钟X英
2、院方:永丰XX医院,吉安XX医院
二、案件结果
院方承担90%责任,赔偿家属三十余万元
三、案件经过
2019年5月16日,委托人钟X英因左侧腰部疼痛伴尿频尿痛到被告永丰XX医院处就诊,入院诊断为左肾多发性结石并重度积水、右肾结石、尿路感染。
5月18日委托人钟X英在被告永丰XX医院处进行了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肾多发性结石经皮肾镜铁激光碎石取石术+双"J”置管术+肾造接管引流术。手术后,委托人钟X英不仅痛疼症状没有缓解,反而精神很差,手术部位一直流脓血不止。被告永丰XX医院遂称进行第二次手术就可以根治,于是5月29日委托人钟X英在被告永丰XX医院处进行了腰硬联合麻醉下左肾多发性结石经皮肾镜铁激光探查术+肾周造瘘管引流术。但第二次手术后,委托人钟X英疼痛依旧,精神更加差,手术部位流脓血反而越来越严重。此后,被告永丰XX医院遂对委托人钟X英称要完全根治需要切除左肾,但他们医院无法做这个手术,于是让委托人钟X英转院至被告吉安XX医院处。
2019年6月9日,委托人钟X英转院至被告吉安XX医院,2019年6月12日委托人钟X英在被告吉安XX医院处做了左肾切除术。岂知,被告吉安XX医院在手术中麻醉师、主刀医生等均是从吉安市各大医院临时东平西凑而来,而且在手术过程中胡乱操作,竟然将委托人钟X英脾脏也误伤切除,导致委托人钟X英在手术台上大出血休克差点死亡,因被告吉安XX医院没有ICU病房,委托人钟X英被紧急送往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进行抢救,后几经辗转才挽回一条性命。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永丰XX医院、吉安XX医院在对患者钟X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钟X英左肾及脾脏被切除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拟为70%-90%)。
关于人体伤残鉴定,鉴定机构评定为:被鉴定人钟X英左肾切除伤残程度评定为七(柒)级伤残;被鉴定人钟X英脾切除伤残程度评定为八(捌)级伤残。被鉴定人钟X英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自2019年05月18日第一次手术至本次鉴定前一日。被鉴定人钟X英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1500(壹仟伍佰)元。
后经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0%责任,赔偿患方三十余万元。
四、律师评析
笔者代理患方,参与了本案一审全过程,我介入后,在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会上,代表患方家属提出院方主要存在以下几点过错(简述如下):
1、两家医院违反手术分级制度
永丰XX医院、吉安XX医院均为一级医院,而肾经皮肾镜钦激光碎石取石术、肾切除术、脾切除术均列为三级以上手术。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之规定,在实行手术级别规范方面,永丰XX医院、吉安XX医院存在过错。
2、医师违规执业
几次手术过程中,麻醉师、主刀医师等均是从吉安市各大医院临时东平西凑而来,类似临时搭台唱戏,而且这些麻醉师、医师均未在永丰XX医院、吉安XX医院备案多点执业,严重违反执业规范。
3、在未控制尿路感染的情况下进行经皮肾镜钦激光碎石取石术,违反医疗常规,存在过错。
4、对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不够深入细致,认识不足,存在过错。
5、肾切除前,未对患者进行肾小球滤过率(GFR)检查,也没有左肾功能评价数据,仅凭患者左肾积脓就行左肾切除术,手术指征不明确,不符合医疗常规,存在过错;
6、手术操作不规范,造成脾撕裂损伤并大出血,导致患者脾脏被切除,存在过错;
7、告知义务履行不足,存在过错。
从鉴定报告来看,除了第一第二点,鉴定专家认为这是法律层面推定过错,应由法院裁定外,在医疗过错层面,其余几点基本都得到了鉴定专家的认可。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为钟XX英年龄较大,伤残赔偿金标准无法计算二十年,另外事发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还没有出台,钟XX英为农村户籍,也一直居住在农村,没办法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导致本案虽然责任认定方面成功,但在赔偿数额上较少。
对于医德,我们常愿德艺双馨,愿医者清正廉明,扬医者风范;妙手回春,治百姓疾苦,但现实中往往是不会如我们理想所愿,一些不正规的民营机构,为了利益能做出各种违规操作的事情,如本案的患者钟XX英就是受医托指引,到两家医院就诊,院方的一些列骚操作,导致现在普通常见的肾结石问题,患者取石不成,左肾还被损坏,进而导致左肾被切除,左肾被切除过程中院方还“买一送一”,又将患者脾脏切除,进而患者在手术台上大出血,差点失去生命,事后院方又是各种扯皮推脱……所以,我真心建议广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一定要尽量选择正规的、资质高的公立医院,一定要远离莆田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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