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患方,医院漏诊抢救不及时赔偿三十余万
一、当事人
1、原告,患方:戴XX家属
2、被告,院方:泰和XX医院
二、案件结果
医患双方调解结案,院方赔偿家属30余万
三、案件经过
2020年8月8日14:30许,戴XX因反复咳嗽、胸闷症状入被告泰和XX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时院方简单询问后便诊断为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心功能III级;2、低蛋白血症;3、肝功能异常;4、胸腔积液(少量);5、低钾血症。随后院方便安排戴XX输液。
17:09,家属突然发现正在输液的戴XX双眼紧闭,左上肢呈握拳状抽搐,呼吸困难,便赶紧通知院方。医生护士到场后对戴XX进行抢救,但没有任何效果,20:14戴XX死亡。
8月12日,戴XX遗体经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解剖鉴定,认定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发生急性心力衰竭。
我介入以后,代理患方家属,先去医院封存了病历,然后与家属详细沟通交流了整个就诊经过,对病历进行了仔细研究,先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并全程参与了整个鉴定过程。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鉴定人戴XX在自身严重复杂的疾病基础上,泰和XX医院在对戴XX的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严重性未引起重视,未行相应的基本检查,未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漏诊;在自身抢救条件不足的基础上,评估不足,未对病危患者履行及时转诊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拟为20%-40%)。
在随后诉讼中,医患双方均有意调解,后院方按照38%承担责任,赔偿家属三十余万元。
四、律师评析
笔者代理患方,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全过程,了解本案事实。我介入后,在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会上,代表患方家属提出院方主要存在以下几点过错:
1、医师违法执业
查询病历记载的主治医师,发现其工作证许可时间是2020年9月17日,许可时间在此次事故(2020年8月8日)之后,同时其执业机构与实际执业机构不相符,但又未进行多点执业登记,执业类别为中医,但事发时所开药品均为西药。
2、未做检查情况下仓促用药,不符合诊疗规范
8月8日下午两点多,戴XX在家属陪同下来到医院,主治医师并没有对戴XX病情进行详细检查,就继续沿用上一家医院检查报告,但上一家医院检查报告已经有半个月时间间隔,患者病情已经发生变化,这些报告不应继续采用,并且医院只抽了一管血拿去化验,但化验报告还没出来之前就安排护士给患者输液,明显不符合诊疗规范。
3、漏诊患者患有冠状动脉粥性硬化性心脏病
根据尸检报告,戴XX死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性硬化性心脏病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发生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但在泰和XX医院的病历中,院方并没有诊断出患者患有冠状动脉粥性硬化性心脏病,属于重大过失。
4、仓促用药,用药不规范
主要在于用药选择上不能完全符合药典规定,同时输液上用量和输液速率上存在问题。
5、未能第一时间发现患者病情变化,耽误最佳抢救时机,抢救条件差却又不及时转院
上述五点除第四点未能得到支持外,其余四点在鉴定报告中均有得到专家的采纳。鉴定意见认为戴XX自身病情复杂严重,为其死亡主要原因,同时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为次要原因,我们认为这是比较公允的,这也得到了家属的理解。
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人最主要还是根据患方的陈述,对患方提出质疑的诊疗行为进行重点的探讨和评估,很少会主动去寻找医方的过错。因此,患方的代理律师是否专业,要能从医学和法律结合的角度去发现医方的过错,这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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