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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空难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新闻:3月21日14时38分许,东方航空公司MU5735航班执行昆明-广州任务时,在广西梧州市上空失联并坠毁。机上载有乘客123人、机组人员9人。事故的原因还有待黑匣子找到后进行分析。

空难已经发生,逝者安息,生者坚强。事故后续处理如何正确选择法律,明确赔偿标准呢,简单整理如下:

 

一、国内国际航空运输适用不同法律标准

国内航空运输,主要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民用航空法》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主要适用《民用航空法》和国际公约或条约,并且国际公约优先适用。我国加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且已于2005731日起对我国生效,因此在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中,我国将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二、何谓国内国际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国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

1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仅在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形下,承运人才能免责。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22006《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实行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简评:上述赔偿标准不仅远低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而且也远低于国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制定年限久远,早已经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强烈建议国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接轨,不搞双轨制。

 

四、国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

国际航空运输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实行双梯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客死亡和伤害行李损失

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第二十二条 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

一、在人员运输中因第十九条所指延误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

二、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航空意外险和承运人赔偿不冲突

乘客的人身意外保险独立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航空承运人仍应按照本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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