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转包人追偿垫付工程款,成功追偿七百余万元
一、当事人
1、原告:江西XX路桥公司(我方委托人)
2、被告:江西XX工程公司、邱XX、刘某XX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二、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本金7063256元及利息542370。
三、基本事实
2014年8月,被告江西XX工程公司、邱XX共同借用原告江西XX路桥公司名义参与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后原告江西XX路桥公司中标。
中标后,原告江西XX路桥公司与被告江西XX工程公司、邱XX签订《联合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该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部组建、工程组织施工、生产管理等均由被告江西XX工程公司、邱XX负责,被告江西XX工程公司、邱XX承诺对该合同及合同实施所引起的各项后果(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等,由此工程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支付等)承担完全责任。
被告江西XX工程公司、邱XX获得工程施工权后,又将A1合同段项目施工权转包给了被告三刘XX。
此后,由于三被告大量套取项目经理部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者用于个人挥霍,对工程也疏于管理,工程款亏空,导致拖欠施工队或材料供应商款项,为此施工队和材料供应商先后对名义中标人江西XX路桥公司提起诉讼,原告江西XX路桥公司为此垫付资金700余万元,现主张追偿。
四、我方代理策略
此案金额较大,案情也很复杂,在收到材料后我们将整个系列案件材料进行了仔细梳理研究,到赣州、吉安多地进行调查取证,在做好充足准备后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梳理,我们认为本案在实体上最主要问题在于《联合施工合同》效力(进而认定我方自身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联合施工合同》很大概率会被认为无效,但即便合同无效,并不等于法院不能参照合同约定让当事人承担责任,这一点在很多法律解释中均有体现,如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即便《联合施工合同》无效,但《联合施工合同》和《承诺书》相互独立,《联合施工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承诺书》的效力,根据《承诺书》被告也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中,对方从程序到实体,提出了吉州区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联合施工合同》无效、我方存在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涉案工程尚未结算等多个问题,我方一一应对,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辅以充分说理,并提供事先准备好的相关判例供法官参考,庭后写了十几页的代理词意见,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我们研究后决定进行上诉,二审中我们继续补强说理,最终二审改判全部支持了我们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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