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2]5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
近来,防空地下室使用权益纠纷日渐增多,导致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落实不到位。为充分发挥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使防空地下室保持良好状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
二、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确定。对平时使用权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三、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应当采取有偿方式进行,按“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费用优先用于防空地下室战备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前,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审批手续。按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平时使用权有争议的或者维护管理机构、责任人、经费和措施未落实的,人防部门不予办理平时使用手续。
五、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防空地下室工程由人防部门按政府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以前省人防办有关规定或者批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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