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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指导案例12号

李飞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民间矛盾引发 亲属协助抓捕 累犯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相似性判定核心描述】

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的累犯被判处死缓时应否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的工作单位给李飞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飞打来的电话,并告知李飞,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飞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同月23日22时许,李飞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转告其母亲梁某某送钱。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飞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被告人母亲协助抓捕被告人的情况,以(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飞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对李飞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飞,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无业。200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两名被害人对本案案发有一定过错。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徐X有过激言行,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李飞的母亲梁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李飞,李飞属投案自首,请求对李飞从轻处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经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X(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派出所到李飞的工作单位给李飞建立重点人员档案时,其单位从而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X有关。2006年9月12日21时许,李飞拨打徐的手机,因徐外出,其表妹王X(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电话,并说徐已外出。后李飞又多次拨打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飞来到徐经营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的手机,与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李飞破门进入徐在该设计室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击打徐的头部20余下,并击打王X的头部、双手等部位数下,后又持铁锤再次击打了徐、王的头部,致徐X当场死亡、王X轻伤。为防止在设计室的学徒工佟X报警,李飞将徐、王及佟X的手机带离现场后抛弃。当月23日22时许,李飞到其姑母家中,委托其姑母转告其母亲梁X送钱。梁X得知此情后,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前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抓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飞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李飞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飞犯故意伤害罪不当。李飞深夜破门闯入被害人徐X的卧室内,系不法行为在先,即使徐X有过激语言,也不能认定徐X有过错。李飞没有与其亲属商量投案之事,而是在去其姑母家取钱时被抓获,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李飞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其亲属虽能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飞以原判定罪不准,被害人有过错,其亲属代为投案,可从轻处罚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李飞持铁锤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飞虽系在其亲属协助下被抓捕归案,但没有证据证实李飞到其姑母家的目的是投案,李飞亦没有任何投案的意思表示,故对其不能认定为自首。李飞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李飞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应予严惩。其亲属虽能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飞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李飞的母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认罪态度较好,对李飞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不核准并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上诉人李飞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李飞的母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的认罪态度较好,对李飞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李飞的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中的定罪部分;

2.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中的量刑部分;

3.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对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飞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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